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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检察院深入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时间:2018-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剥夺政治权利犯罪的监管活动,确保监管工作无缝对接,严防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避免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列入选民范围,近日,东兴市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对东兴市辖区3个边防派出所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并到社区及村委会走访了解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

在专项检察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认真翻阅查看在册的每个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档案,对派出所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罪犯是否按时报到,是否建档管理,是否告知权利义务,是否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是否通知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等情况逐一进行检查。

专项检察工作完毕后,针对个别派出所存在有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疏于管理,法律文书不全、档案材料不齐等问题,检察干警当场进行反馈,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监管执行机关落实监管措施,提高监管质量。派出所相关领导就检察院的纠正意见表示虚心接受,并表示将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管力度和档案管理工作。

此次专项检察活动在彰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保障人民利益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工作,切实维护了刑罚执行严肃性,更好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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