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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检察机关依法批捕一名放火犯罪嫌疑人
时间:2024-04-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温某某是同事关系,2024年3月21日,酒后因生活琐事与温某某产生矛盾,先后携带购买的高度白酒、汽油上门找温某某理论,见温某某不开门,将白酒泼洒温某某住所大门欲点燃未果,后将汽油泼洒大门点燃,火灾致使大门烧毁。同日陈某某被东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检察履职

东兴市公安局以陈某某涉嫌放火罪提请东兴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某因私人泄愤,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区,通过投放汽油放火烧房屋大门。所烧房屋为老旧小区,住户密集,线路老化,其投放燃烧汽油的行为不仅侵害温某某的合法权益,还对同一栋楼及周边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危险,严重破坏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放火罪。近日,东兴市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在遇到吵架争执或者其他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意气用事,切忌用武力解决或者其他方式报复,否则追悔莫及。

放火是一种法律严厉惩处的行为,不仅可能威胁生命、财产,还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具有极大破坏性。任何以泄愤、报复或寻开心、刺激而蓄意放火的行为,都可能给社会不特定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最终害人害己,法网恢恢,犯罪嫌疑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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