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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检说法|男子驾驶证暂扣期间再次酒驾,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时间:2025-0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某日,黄某某饮酒后短途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辖区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东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黄某某曾于2023年1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但其未吸取教训,在处于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怀有侥幸心理再次酒驾,虽然驾驶距离极短,但主观恶性较强,且其行为对现场不特定车辆、人员生命安全存在具体的、现实的危险,性质恶劣,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年关将至,聚会增多,小酌助兴可怡情,贪杯醉酒易伤身。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切记不可酒后驾驶,酒后驾车不仅对交通安全构成巨大威胁,酒驾行为人也将付出昂贵的违法成本,轻者罚款拘留,重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在此温馨提示广大群众,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坚决杜绝酒后驾驶,做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为故意,尽管犯罪人在主观上没有追求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是明知或者放任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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