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敏锐察觉到该案不能简单就案办案,必须先化解双方矛盾再作出检察决定,否则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满足自己的诉求,双方的矛盾依然存在,整个案件达不到理想的办理效果。
检察官积极履职,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该案是由犯罪嫌疑人的疏忽大意导致的,理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责任,目前也只赔偿给被害人几万块钱,被害人现在已经成为植物人,且后期还需治疗,承办检察官认为双方应站在对方的角度,协商达成一个合理的赔偿方案。最终,该案经过检察机关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了一个合理的赔偿方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也向犯罪嫌疑人出具了谅解书,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修复。
承办检察官认定黄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意较小,有自首、认罪悔罪的情节,也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依照“应听尽听”原则,邀请人大代表、律师代表、村干部代表、办案民警、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家属共同开展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定性准确,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从促进社会和谐角度出发,同意检察机关拟相对不起诉意见。最终,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件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