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1日,东兴市人民检察院采用诉讼式审查逮捕方式,对非法运输无手续香烟的犯罪嫌疑人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进行审查,检察官、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参加了审查。通过诉讼式审查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是东兴检察院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中央、最高检和自治区检察院司法改革要求,探索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
据了解,2017年6月3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黎某所驾驶的装运有无任何合法手续香烟的车牌号为桂EVK572的金黄色面包车,在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滨海公路贵明村路口因形迹可疑,被江平边防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并检查,黎某对其非法运输无手续香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违。后经清点,查获的香烟为“555”牌香烟,共计46件,2300条;经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253897元。
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发现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但就犯罪嫌疑人黎某是否有社会危险性存在争议,即决定启动“诉讼式审查”程序,组织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就黎某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举证和论述。
“黎某是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而且他是家中的顶梁柱,又是东兴本地人,能够保证到案,无社会危险性。在此我希望检察机关能充分考虑黎某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能够不逮捕黎某。”辩护律师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虽然黎某家庭存在很多难处,但他长期多次从事走私犯罪活动,影响特别恶劣,况且本案的主犯尚未到案,若不逮捕会有串供及重新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对于本案主犯的抓捕和侦破都存在影响,所以我们建议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黎某。”本案的侦查人员之后给予回应。
承办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综合审查全案证据材料,结合目前东兴的打私形势以及广大群众对走私分子驾驶假牌、套牌车装载走私货物在道路上横冲直撞的行为非常不满,影响群众的正常出行安全,导致东兴市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下降的大环境下,最终认为犯罪嫌疑人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运输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具有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黎某。
据了解,以往审查逮捕多采用单方审、案卷审和书面审的方式,经过诉讼式审查,促进并实现了侦、辩、检的理解和沟通,检察官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能够充分听取意见,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不仅有助于确保检察官办理审查逮捕的准确性,提高执法公信力,更能突显程序的正义,促进司法公正。(韦宇)